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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9 13:59 angelsin
少女裸照傳男網友,成把柄遭性侵!!!

彰化一名年約30歲的翁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一名年僅13歲少女,一周後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約少女見面,將車子停在廟宇停車場,在車內性侵少女得逞。全案彰化地院審結,法官認為翁男未以強暴脅迫手段性侵少女,僅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罪,輕判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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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少女年僅13歲,然法官卻未援用檢方起訴法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對被告重判3年以上徒刑;對此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被告第一次與被害少女見面,雖知道少女是國中生,但很難分辨少女已滿或未滿14歲,而少女也自稱是14歲,因此被告主觀上僅有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的犯意,故也僅能以該法條論罪。

被害少女庭訊指控,今年3月間,她與翁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兩人並成為臉書朋友,之後翁男向她索取裸照,她雖覺得怪怪的,但仍是將照片傳給對方,不料,竟因此被翁男要脅與見面,否則要將裸照公開,她在不得已之下,只好答應碰面,並與其約在離家僅1百多公尺的廟宇見面。

少女指控說,她一了上車翁姓男子的車子後,隨即被翁男摸胸部、下體,她的褲子還被脫掉,並被翁男性侵,她因疼痛不斷掙扎,翁男改逼她口交,她因為害怕只好照做。
少女事後不甘受辱,返家後打電話告知同學,並由其同學陪同向警方報案,由警方調閱廟宇監視器,透過車牌循線將翁男傳訊到案。翁男堅稱沒有以強迫手段威逼少女,是少女自願的。

法官審理認為,犯案地點在空間狹小的轎車後座,少女若不斷反抗,翁男要強行脫下少女的長褲、又不造成少女任何外傷,恐是不可能的事,而少女與翁男共處車內27分鐘,犯案地點是人來車往的廟宇停車場,少女過程中竟無任何試圖逃跑的舉動,與一般性侵被害人遭受侵害時的反應不同,與常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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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下,法官認定少女的指控及供詞有瑕疵,翁男並未以強暴手性侵少女,翁男所為是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為性交罪,審酌後判處1年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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