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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0 01:06 brightblayde
社論:道德上邪惡的法律

10月6日的一則有趣新聞:司法院前副院長城仲模長子城兆毅原任職瑞士菸商菲利普莫里斯台灣分公司,後來離職轉往日本菸商工作。在日任職期間,他冒用瑞士菸商在台負責人電子信箱,向衛生署和台北市衛生局檢舉瑞士菸商違法舉辦促銷菸品派對,被控偽造文書及誹謗,最後以不起訴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城兆毅[color=red]獲得不起訴處分的理由是「檢舉內容對全體國民健康有益」[/color],誹謗部分,則以檢舉非法,且並未散布於眾,因此不構成誹謗。相對於瑞士菸商被罰款5百萬元,舉辦派對的凱利餐廳也被罰款10萬元,城兆毅獲得司法上的絕對勝利。


由於這起案件發生於去年5月,是新版《菸害防制法》施行後的具體司法案例,其審理過程,正好讓我們窺見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弔詭。從情理上來看,城兆毅從瑞士菸商轉往日本菸商任職,這已涉及商場競爭的旋轉門倫理。然則,城某利用職務取得舊東家的資訊,卻在新公司任職期間冒用舊老闆名義向官方檢舉,很難與商業競爭擺脫關係,在倫常道德上難以立足。然則,司法卻以「檢舉內容對全體國民健康有益」為由,判定城某勝利。這樣的判例反映《菸害防制法》本身的道德困境。


《菸害防制法》35個條文對吸菸行為有相當繁瑣的禁制,自第23條到33條全部是罰則,各種處罰的規定鉅細靡遺。然則,由於吸菸屬於日常而頻繁的行為,這樣的法律,除非四面八方佈署、藏匿菸害防制警察,否則根本難以執行,只好依靠公民自己去「糾舉」。這樣的法律,本質上就是鼓勵「吸菸者」和「非吸菸者」之間的對立,鼓勵告密,當然也方便了某些心術不正的人利用法律恣行報復,或是利用法律濫行商業競爭。從城兆毅案的判例,我們可以發現,在《菸害防制法》的法理邏輯之下,[color=red]「有益國民健康」的道德訴求可以凌駕一切其他道德倫常之上[/color],城兆毅案的判例就是反映了這樣的思維邏輯。


這種[color=red]「國民健康至上」的邏輯早在德國第三帝國時期就已出現[/color],當代有關菸害防制的主要手段,1930到1940年代的德國就已經雷厲風行。[color=red]在納粹政府的宣傳裡,菸害防制有助於種族優生和軀體淨化,於是,某些在道德上被視為「邪惡」的法律就在如是邏輯下出現。英國知名法學家哈特(H.L.A. Hart)曾經針對納粹時期「道德上邪惡的法律」做過精采的分析和論辯,這是法哲學上必讀的經典[/color]。城兆毅案或許可以提供我們新的論據,讓我們對道德與法律的哲學困境問題做更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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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看來
道德上的邪惡法律
簡單的說就是商業與商業之間的競爭
我在前公司待過並且擔任要職
離職後在同類型的公司上班
然後檢舉之前的公司
檢舉內容建築在道德上面
因此法律不會定罪
我想應該不是只有在菸品上
毒品之間的競爭也是很多的吧
破獲這麼多的毒品案件
也沒見過毒品有少...
當然也可以用於科技業的有害研究等等
這種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係...
實在有點難做適當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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